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驗收結果不符之處理)
- 1.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 2.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3.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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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驗收不符時,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重作、辦理部分驗收,或在拆換困難時減價收受。
Q · 政府採購驗收不合格,廠商就一定要拆掉重做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驗收不符時有三條路:第一是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第二是不符部分非屬重要且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時,可辦理部分驗收並先支付部分價金;第三是不妨礙安全與使用、拆換確有困難時,可減價收受。其中查核金額以上的減價收受,須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驗收這一關,是廠商能不能拿到錢的最後一道門,也是機關承辦人最容易出事的地方。這條規定了三條路:發現不符必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不符部分不是重要項目、其他部分能先用的,可以切出來先驗收先付款;不符但不影響安全和使用、拆換又有困難的,可以「減價收受」,但查核金額以上要報上級機關核准。這條看起來是寫給公務員的作業流程,實際上是廠商保命的法律依據。很多廠商遇到驗收卡關就急著打電話求情,完全不知道自己可以引這一條主張「減價收受」或「部分驗收」,結果被機關一直壓著不結案,工程款變成死錢。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為驗收結果處理之程序性規範,明定機關於驗收不符時的三種法定處理路徑——限期改善重作、部分驗收、減價收受——並就減價收受設定查核金額以上須報上級機關核准的程序門檻,構成政府採購履約收尾階段的核心調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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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72條是什麼?▾
規範驗收不符時的三種處理:限期改善重作、部分驗收、減價收受。
Q2什麼是減價收受?▾
不妨礙安全使用、拆換困難時,機關折價收下標的,不要求拆除重作。
Q3什麼是部分驗收?▾
不符部分非屬重要、其他部分能先用時,合格部分先驗收先付款。
Q4查核金額是多少?▾
工程及財物採購5,000萬、勞務採購1,000萬元以上,減價收受須報上級核准。
Q5驗收不符廠商該怎麼處理?▾
48小時內正式書面回函,選定改善、部分驗收或減價收受並附佐證。
Q6減價金額怎麼算?▾
法無固定公式,依瑕疵減損、市場行情與替代成本綜合評估,多於契約預先約定。
Q7驗收不符一定要拆掉重做嗎?▾
不一定,拆換確有困難且不妨礙安全使用時可主張減價收受。
Q8機關拖著不驗收怎麼辦?▾
援引第71條發函限期辦理,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請求限期作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option | applicable_condition | result | approval_level |
|---|---|---|---|
| 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換 | 驗收不符且須回復契約標準 | 廠商修正後重新驗收 | 機關內部 |
| 部分驗收 | 不符部分非屬重要,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 | 合格部分先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 減價收受 |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無減少通常效用、拆換確有困難 | 折價收受、不拆換 | 查核金額以上報上級機關核准;未達者機關首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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