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驗收結果不符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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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 2.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3.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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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驗收不符時,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重作、辦理部分驗收,或在拆換困難時減價收受。
Q · 政府採購驗收不合格,廠商就一定要拆掉重做嗎?
不一定,法律給了三條路可走
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驗收不符時有三條路:第一是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第二是不符部分非屬重要且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時,可辦理部分驗收並先支付部分價金;第三是不妨礙安全與使用、拆換確有困難時,可減價收受。其中查核金額以上的減價收受,須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驗收這一關,是廠商能不能拿到錢的最後一道門,也是機關承辦人最容易出事的地方。這條規定了三條路:發現不符必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不符部分不是重要項目、其他部分能先用的,可以切出來先驗收先付款;不符但不影響安全和使用、拆換又有困難的,可以「減價收受」,但查核金額以上要報上級機關核准。這條看起來是寫給公務員的作業流程,實際上是廠商保命的法律依據。很多廠商遇到驗收卡關就急著打電話求情,完全不知道自己可以引這一條主張「減價收受」或「部分驗收」,結果被機關一直壓著不結案,工程款變成死錢。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為驗收結果處理之程序性規範,明定機關於驗收不符時的三種法定處理路徑——限期改善重作、部分驗收、減價收受——並就減價收受設定查核金額以上須報上級機關核准的程序門檻,構成政府採購履約收尾階段的核心調節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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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收時機關說不合格要拆除重做,我可以拒絕嗎?
不能直接拒絕,但可以依第72條第2項書面主張減價收受,要件是「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無減少通常效用」「拆換確有困難」三個都要符合。你要附上拆除成本估算、對使用功能的影響評估,機關必須檢討回應。內行人提示:營造或大型財物廠商在合約簽訂時就應於爭議條款約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事後爭議才有依據,不會被機關單方面決定。
Q2機關說驗收沒通過我就拿不到錢,真的嗎?
不一定。第72條第1項後段明確規定「部分驗收」:如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機關可以就其他部分先驗收先付款。內行人提示:你要主動寫書面請求,列出「可先行使用部分」的明細和對應金額,機關首長核准後就能先撥這筆錢,剩下不符部分另案處理。
Q3機關驗收人員說要拆開檢驗隱蔽的部分,這樣合法嗎?
合法。第72條第3項明確授權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的隱蔽部分必要時可拆驗或化驗,以防範在看不見的地方偷工減料。但「必要時」三字有節制,不能隨便拆。內行人提示:拆驗結果合格時,拆驗與復原費用通常由機關負擔;不合格時則由廠商負擔,所以心裡有底的話,配合拆驗反而是展現誠信的機會。
Q4政府採購法第72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採購驗收結果與契約不符時的三種法定處理方式:限期改善重作、部分驗收、減價收受。
Q5什麼是減價收受?
驗收雖不符規定,但不妨礙安全與使用、拆換又確有困難時,機關以折抵價金方式收下標的,不要求拆除重作。
Q6什麼是部分驗收?
不符部分非屬重要、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時,機關就合格部分先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不符部分另行處理。
Q7查核金額是多少?
工程及財物採購5,000萬元、勞務採購1,000萬元以上為查核金額,達此門檻的減價收受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Q8政府採購驗收不符,廠商該怎麼處理?
48小時內以正式書面(非LINE電話)回覆,明確主張限期改善、部分驗收或減價收受其中一條路,並附佐證資料。
Q9減價收受怎麼申請?
廠商書面說明拆換確有困難(附成本估算與功能影響評估)並提出折價金額,機關檢討後核准;查核金額以上須報上級核准。
Q10減價金額怎麼算?
法無固定公式,實務以瑕疵對通常效用的減損程度、市場行情與修復替代成本綜合評估,雙方多於契約爭議條款預先約定計算方式。
Q11機關拖著不開驗收會議怎麼辦?
援引第71條限期驗收義務發函要求限期辦理,逾期可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請求限期作為,必要時依第85條之1申請調解。
Q12限期改善 vs 減價收受哪個對廠商有利?
拆換成本高於瑕疵減損時減價收受有利;瑕疵可低成本修復則改善後全額收款較佳,關鍵看拆換成本與折價金額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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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tion | applicable_condition | result | approval_level |
|---|---|---|---|
| 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換 | 驗收不符且須回復契約標準 | 廠商修正後重新驗收 | 機關內部 |
| 部分驗收 | 不符部分非屬重要,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 | 合格部分先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 減價收受 |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無減少通常效用、拆換確有困難 | 折價收受、不拆換 | 查核金額以上報上級機關核准;未達者機關首長核准 |
applicable_condition
- 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換
- 驗收不符且須回復契約標準
- 部分驗收
- 不符部分非屬重要,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
- 減價收受
-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無減少通常效用、拆換確有困難
result
- 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換
- 廠商修正後重新驗收
- 部分驗收
- 合格部分先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 減價收受
- 折價收受、不拆換
approval_level
- 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換
- 機關內部
- 部分驗收
-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減價收受
- 查核金額以上報上級機關核准;未達者機關首長核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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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機關以開口契約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採購,不可要求廠商施作或提供非屬契約約定之項目,並適法運用政府採購招標、決標及契約變更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不得有刁難廠商之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採購法未限制減價收受不得於驗收後為之
- 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標廠商,並確實依契約約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機關辦理聯合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有先行使用部分標的之必要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並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 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請注意相關文件之真實性
- 有關減價收受是否仍須扣罰逾期違約金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貴公司函詢減價收受及書面通知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原因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承包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未到場是否可繼續驗收疑義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立法理由一、參照稽察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驗收之程序、動作及驗收結果不符契約規定之處置,以避免造成延遲,延誤使用。並規定辦理部分驗收時所應遵循之條件。 三、第二項規定必要時得就不符部分減價收受之條件,以資一體遵循,並避免浮濫。不得辦理減價收受之情形,必要時另於施行細則內予以規定。 四、隱蔽部分於驗收時無法以肉眼判定,故第三項規定於必要時,得實施拆驗或化驗,以確保品質是否符合契約規定。
- 參加人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一、參照稽察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驗收之程序、動作及驗收結果不符契約規定之處置,以避免造成延遲,延誤使用。並規定辦理部分驗收時所應遵循之條件。 三、第二項規定必要時得就不符部分減價收受之條件,以資一體遵循,並避免浮濫。不得辦理減價收受之情形,必要時另於施行細則內予以規定。 四、隱蔽部分於驗收時無法以肉眼判定,故第三項規定於必要時,得實施拆驗或化驗,以確保品質是否符合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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