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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驗收結果不符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2.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3.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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