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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減價收受及書面通知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原因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減價收受及書面通知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原因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減價收受及書面通知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原因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1年10月12日油採購發字第10110450180號書函。二、來函說明一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72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第1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爰機關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依上開規定於必要時辦理減價收受者,尚無須經廠商同意。(二)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本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已有規定「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其減價之金額,尚無須依本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其減價收受之程序,與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程序有別。(三)機關辦理採購,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或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之情形,本法第12條及第13條已有規定。三、來函說明二所詢略以「因流標或廢標者,如於開標紀錄上已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疑義乙節,查上開紀錄如已載明無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本法第61條所定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正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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