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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標廠商,並確實依契約約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標廠商,並確實依契約約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標廠商,並確實依契約約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邇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有保護既有廠商,排擠新進廠商之情形。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機關辦理採購,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平合理對待各投標及履約廠商,不得有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情形。另「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下稱倫理準則)第7條第6款亦明定「未公正辦理採購」為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三、另按採購法第70條及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不得有對不同廠商寬嚴不一。機關遇其人員有違反上開採購法及倫理準則規定者,應依同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告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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