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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法未限制減價收受不得於驗收後為之

會議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採購法未限制減價收受不得於驗收後為之

內容

主旨:關於工程保險之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或契約對保險要求,其減價收受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13年7月3日高市水污一字第11334893700號函。二、來函主旨所述,如係驗收未完成前即發現工程保險不符契約要求,且無不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者,本會11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1130008036號函諒達說明二請參照。另請檢視個案契約是否有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九)款:「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或類似約定,並檢討機關是否落實履約管理。三、來函說明四、五,業經貴局認定「驗收合格」方發現工程保險不符契約要求乙節,茲提供本會意見如下: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所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並未規定已驗收合格即無該項之適用;參酌近期法院實務判決,個案契約第4條第(一)款:「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未限制減價收受及計罰違約金不得於驗收後為之;綜上,驗收合格後始發現工程保險之履約情形與契約約定不符,倘有減價之必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檢討辦理。正本: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副本:主任委員 陳金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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