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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法未限制減價收受不得於驗收後為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採購法未限制減價收受不得於驗收後為之

內容

主旨:關於工程保險之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或契約對保險要求,其減價收受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13年7月3日高市水污一字第11334893700號函。二、來函主旨所述,如係驗收未完成前即發現工程保險不符契約要求,且無不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者,本會11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1130008036號函諒達說明二請參照。另請檢視個案契約是否有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九)款:「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或類似約定,並檢討機關是否落實履約管理。三、來函說明四、五,業經貴局認定「驗收合格」方發現工程保險不符契約要求乙節,茲提供本會意見如下: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所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並未規定已驗收合格即無該項之適用;參酌近期法院實務判決,個案契約第4條第(一)款:「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未限制減價收受及計罰違約金不得於驗收後為之;綜上,驗收合格後始發現工程保險之履約情形與契約約定不符,倘有減價之必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檢討辦理。正本: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副本:主任委員 陳金德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採購法未限制減價收受不得於驗收後為之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發布,要旨:採購法未限制減價收受不得於驗收後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