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1 條(限期辦理驗收及驗收人員之指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 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府採購法 第7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