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1 條(限期辦理驗收及驗收人員之指派)
- 1.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 2.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 3.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 4.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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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71條規定機關應限期辦理驗收,由首長或授權人員指派主驗,承辦採購人員不得自驗,勞務採購準用。
Q · 做工程的人可以自己當驗收官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三項,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擔任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驗收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並通知接管或使用單位會驗。此設計切斷承辦人與廠商的利益衝突,是採購廉潔的最後一道關卡,第四項明定勞務採購亦準用。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有一個在市面上完全看不到的規矩:驗收這件事,負責採購的人不能當驗收的人。你想像一下採購流程:有人負責找廠商、議約、簽約、管履約,這整條線叫「承辦採購」。現在案子做完要驗收了,如果同一個人又跑去當驗收官,他會不會因為之前跟廠商的關係、或為了自己的業績面子,而放水?這條就是為了切斷這個利益衝突。驗收必須由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來主驗,而承辦採購的人被法律排除在外。第一項還規定機關必須「限期驗收」,不能放著拖著不驗、讓廠商求助無門。這條看起來像程序性規定,其實是整部政府採購法反貪腐機制的最後一道關卡:你可以在議約時動手腳,但最後一關的驗收,法律強制讓不同的人來看。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71條為驗收程序之核心規範,要求機關對工程及財物採購限期辦理驗收,由首長或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並通知會驗,且明文排除承辦採購人員擔任主驗或檢驗人,藉角色分離阻斷利益衝突,並準用於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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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同一個承辦人不能既負責採購又負責驗收?▾
因為這樣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承辦採購的人跟廠商從議約到履約都有密切接觸,如果最後又由他驗收,很容易因為人情壓力、怕影響考績、或貪污共謀,而做出不客觀的驗收結論。第三項把這條路堵死。若驗收紀錄上主驗人正好是當初議約的窗口,這是重大程序瑕疵,整份驗收報告的證據力都要被質疑。
Q2勞務採購也要走這麼嚴格的驗收程序嗎?▾
要。第四項明確規定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過去很多機關把勞務採購當成軟性合作,驗收流程敷衍,這在本條規範下不合法。法律顧問、委託研究、清潔承攬、廣告代理都必須正式驗收、指派合資格主驗人、製作驗收紀錄。勞務的驗收成果通常是報告、服務紀錄或績效達成證明,主驗人要依契約逐項確認,不能只蓋完成章就結案。
Q3機關拖延不驗收,廠商可以怎麼辦?▾
可援引第一項限期驗收義務,發函要求機關指定合理驗收日期;機關逾期未回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書面異議,不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驗收拖延造成的利息、人員待命與資金成本,得主張遲延責任或損害賠償。
Q4政府採購法71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機關限期驗收義務、主驗人指派,以及承辦採購人員不得自驗的角色分離原則,是採購廉潔的最後關卡。
Q5主驗、會驗、協驗差在哪?▾
主驗由首長指派人員主持驗收、會驗由接管或使用單位會同確認、檢驗人查核樣品材料,三者承辦採購都不得兼任。
Q6什麼叫限期辦理驗收?▾
機關收到完工或交付後須在合理期限內完成驗收,不得無限期拖延,具體期限依契約或施行細則認定。
Q7工程驗收和勞務驗收差在哪?▾
工程驗收逐項比對圖說貨樣,勞務驗收確認報告與績效達成;但第四項規定勞務準用,程序嚴格度相同。
Q8機關拖延驗收廠商怎麼辦?▾
發函引用第一項要求限期驗收並指定日期,逾期依第75條提異議,不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並主張遲延損害。
Q9驗收拖延的損失怎麼算?▾
包含尾款利息、人員待命成本、資金調度成本與保固起算延後的損害,依實際支出與遲延期間計算。
Q10提採購申訴要多少錢?▾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須繳審議費,金額依採購金額級距訂定,通常數千至數萬元不等。
Q11怎麼證明驗收程序有瑕疵?▾
調閱驗收紀錄查核主驗人是否為承辦採購人員、是否依契約逐項驗收、會驗單位是否到場,留存函文與紀錄。
Q12承辦採購兼主驗 vs 合法指派差在哪?▾
承辦採購兼主驗違反第三項構成重大程序瑕疵,驗收紀錄證據力被質疑;合法須由首長或授權人員另指派非承辦人主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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