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額勞務採購之書面驗收疑義
要旨
小額勞務採購之書面驗收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小額勞務採購之書面驗收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府工三字第○九二○一○三八五○○號函。二、勞務採購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者,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至於是否指派主驗人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乙節,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準用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例如採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之主持人得視同主驗人,會同審查之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得視同會驗人員。如採書面驗收,其內部簽核或支出憑證之簽辦文件得載明主驗人、會驗人欄位供使用。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瑶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