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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進用之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是否屬本會函釋之臨時人員,不適宜擔任工程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進用之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是否屬本會函釋之臨時人員,不適宜擔任工程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乙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局所進用之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是否屬本會函釋之臨時人員,不適宜擔任工程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國工局工字第○九一○○一三五六八號函。二、查本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管字第九○○三一二二○號函釋示之說明三:「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另為提升監造品質,確立監造責任,...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包含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但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惟若確有所需,請參酌前開相關規定辦理。」此臨時人員係指非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而以各該工程標案之工程管理費支用而聘請或僱用之各類短期性、特定性工作之人員。三、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局力字第○九一○○一六八三二號函略以:「查行政院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八十九人政力字第一九○四五二號函規定,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嗣後不合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已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進用之人員,得繼續適用至計畫或工程結束或當事人離職之日止。各機關以上述經費進用人員,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予以明定。...」,業明列各機關嗣後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因不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故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以契約予以明定;至所謂「特定用人制度」,亦例示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四、是以, 貴局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既非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進用,尚非屬本會前揭函釋所稱之「臨時人員」。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技術處、人事室、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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