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處四字第 09700229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依法限期驗收,不得拖延或未驗收即予使用,並依規定支付款項,如有疏失或應懲處情事,則應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

主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及其款項支付,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申詳如附件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 年 10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381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會計處、本院政風處、本院秘書處(均含附件)

附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38151 號主 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及其款項支付,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立法委員丁○○於 97 年 10 月 2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2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3 次全體委員會議中質詢「機關辦理驗收作業藉故拖延、刁難廠商,造成廠商之資金積壓」及「未驗收即開始使用,損害廠商權益」內容,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已有明確規定,本會重申如下:

一、本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及其施行細則第 92 條至第 95 條相關期限辦理。本會訂頒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亦分別定有驗收程序,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人員如拖延驗收程序,致廠商未能依期限及相關規定完成領款程序,機關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包括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定。

二、機關辦理採購之款項支付,行政院主計處 90 年 2 月 23 日行政院台 90 會授三字第 01583 號函訂定「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其第 9 點載明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第 11 點載明應糾正或懲處情事。為維護得標廠商合法權益,機關如因無款項支付廠商而有拖延驗收作業之情形者,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懲處相關人員。

三、查本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機關辦理採購,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者,應依規定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避免影響廠商權益。

正本

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

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處四字第 09700229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發布,要旨: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依法限期驗收,不得拖延或未驗收即予使用,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