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務採購驗收執行等相關疑義
要旨
勞務採購驗收執行等相關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勞務採購驗收執行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室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八九北府工養字第一七九九五九號函。二、 勞務採購之驗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係準用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規定。所詢委託技術服務、專業服務等勞務採購案,如已於契約規定由廠商辦理簡報經機關確認後給付服務費用者,則該簡報是否屬於驗收程序,請 貴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至於驗收人員之分工,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已有規定。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三項」配合修正為「第五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