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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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 2.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 3.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要求機關在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分析施工危險、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納入招標文件。
Q · 公共工程的安全衛生費用是誰要負責編列?
機關。規劃設計階段就須量化編列
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必須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再把這些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換句話說,安全衛生費用不再是廠商投標時可被競價砍掉的彈性成本,而是機關事前就要畫清楚並編足預算的剛性項目。廠商施工場所安全設施欠缺致發生職災者,除受職安法處罰外,機關還應依採購契約處置。
白話解讀
過去二十年台灣公共工程死傷的統計數字,有一個很殘酷的規律:意外不是發生在「法規沒規定的地方」,而是發生在「法規有規定但沒有被量化進預算」的地方。工地要不要裝安全網?法規說要。要不要有人監督施工?法規說要。但機關在招標文件裡只寫一句「廠商應自行依法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沒有列出清單、沒有編預算。結果是廠商在投標時為了壓低總價,這些費用被吃掉,工人的安全也被吃掉。這條在民國108年增訂,把遊戲規則改了:機關必須在規劃設計階段就畫出具體的安全圖說、編列量化的安全衛生費用,並把這些成果直接塞進招標文件。不再是廠商自己想辦法,而是機關先把該做的事畫清楚並付錢。這是公共工程勞安史上最重要的一次結構性改革。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為公共工程勞工安全的源頭管制規範,要求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即分析施工危險、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納入招標文件,將勞工安全成本從可競價項目轉為機關事前剛性編列的義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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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沒按照這條做規劃,會有什麼後果?
機關違反本條本身不會直接觸發罰則,但在工地發生事故時,機關及承辦公務員會面臨幾個層面的責任:一、行政懲戒;二、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2條怠於執行職務);三、若造成死傷,承辦人員可能涉及業務過失致死傷的刑事責任。本條實質把機關承辦人員的個人責任門檻拉高,是很多基層公務員沒意識到的結構變化。
Q2我是小型廠商怎麼判斷招標文件有沒有符合這條的要求?
看三個東西:第一,施工安全衛生圖說是否附在招標文件中;第二,安全衛生費用是否在預算書中有單獨項目並列出金額;第三,契約條款是否明確引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具體要求。三者缺一,都可在投標前書面異議,並引用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作為法律依據要求限期回應。
Q3工地出事廠商被勞檢罰過還要負責嗎?
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政處罰與採購契約的處置是兩條獨立軌道並行,被勞檢罰過不代表機關不能再依採購法及契約規定扣違約金、停權或解約。很多廠商以為被勞檢罰過就沒事,結果又被機關依約處置。
Q4政府採購法70條之1是什麼?
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須分析施工危險、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納入招標文件,是公共工程勞安的源頭管制條文。
Q5什麼叫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把安全防護的費用以具體金額單獨列為預算項目,而不是籠統含在工程總價,避免被廠商競價時壓縮掉。
Q6安全衛生圖說是什麼?
機關於規劃設計階段就潛在施工危險繪製、符合職安法規的安全防護圖面與規範文件,附入招標文件供廠商依循。
Q7本條和職業安全衛生法差在哪?
職安法規範雇主(廠商)施工時的義務;本條把責任前移到機關規劃設計階段的事前編列義務,兩者層次不同但互相銜接。
Q8廠商怎麼確認招標文件符合70條之1?
查三件事:安全衛生圖說是否附入、安全衛生費用是否單獨列項列金額、契約是否引用職安法具體要求;缺一即可書面異議。
Q9招標文件沒編安全衛生費用怎麼異議?
在投標期間以書面提出異議,明列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為依據,要求機關於指定期限內回應補正並保留紀錄。
Q10工地職災受災勞工怎麼求償?
保留現場證據→調閱招標文件確認費用是否量化編列→同步向勞檢檢舉與向機關反映→對廠商及(違反本條的)機關提民事賠償。
Q11職災民事賠償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197條,從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10年;職安法處罰追訴另依該法規定。
Q12採購契約處置 vs 職安法處罰,會不會重複?
不重複也不互斥。兩條軌道目的不同:一個是契約違約責任,一個是行政管制處罰,可同時發動。
立法沿革 1 版
(1080430 增訂)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勞動部訂定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及第十三點規定,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依據法令規定「繪製安全衛生圖說」並「專章量化編列費用」,惟審酌甚多機關仍未依此規定辦理,僅於招標文件一昧要求廠商要依法設置,而機關實際上並不清楚依法究竟要設置那些職安設施,導致招標文件未提供完整圖說,價格亦無法隨之量化編列,只能籠統規定「價格含於總價內,不另追加」,造成職安經費普遍編列不足。另因部分機關並不了解職安法令規定,對廠商提報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即便有所缺漏仍予核准,直到工地發生職災才知道職安設施有所不足。因此,為落實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對於廠商依法令或契約應辦理之職業安全事項,機關應於工程規劃、設計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提供安全衛生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專章量化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俾促使「機關」對於公共工程之施工安全善盡「繪製安全衛生圖說」及「專章量化編列費用」之責任,以確保施工安全,並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三、另鑑於職業安全攸關勞工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及家庭,為強化及落實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爰增訂第二項,俾促使廠商對於公共工程之施工安全更善盡注意義務,機關更強化履約監督管理責任,以確保施工安全,並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四、第三項明定廠商之職安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災者,除應受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進行處置。
- 職業安全衛生法法規
- 法令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依勞動部訂定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及第十三點規定,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依據法令規定「繪製安全衛生圖說」並「專章量化編列費用」,惟審酌甚多機關仍未依此規定辦理,僅於招標文件一昧要求廠商要依法設置,而機關實際上並不清楚依法究竟要設置那些職安設施,導致招標文件未提供完整圖說,價格亦無法隨之量化編列,只能籠統規定「價格含於總價內,不另追加」,造成職安經費普遍編列不足。另因部分機關並不了解職安法令規定,對廠商提報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即便有所缺漏仍予核准,直到工地發生職災才知道職安設施有所不足。因此,為落實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對於廠商依法令或契約應辦理之職業安全事項,機關應於工程規劃、設計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提供安全衛生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專章量化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俾促使「機關」對於公共工程之施工安全善盡「繪製安全衛生圖說」及「專章量化編列費用」之責任,以確保施工安全,並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三、另鑑於職業安全攸關勞工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及家庭,為強化及落實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爰增訂第二項,俾促使廠商對於公共工程之施工安全更善盡注意義務,機關更強化履約監督管理責任,以確保施工安全,並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四、第三項明定廠商之職安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災者,除應受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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