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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70-1 條

  1. 1.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2. 2.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3. 3.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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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要求機關在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分析施工危險、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納入招標文件。

Q · 公共工程的安全衛生費用是誰要負責編列?

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必須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再把這些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換句話說,安全衛生費用不再是廠商投標時可被競價砍掉的彈性成本,而是機關事前就要畫清楚並編足預算的剛性項目。廠商施工場所安全設施欠缺致發生職災者,除受職安法處罰外,機關還應依採購契約處置。

白話解讀

過去二十年台灣公共工程死傷的統計數字,有一個很殘酷的規律:意外不是發生在「法規沒規定的地方」,而是發生在「法規有規定但沒有被量化進預算」的地方。工地要不要裝安全網?法規說要。要不要有人監督施工?法規說要。但機關在招標文件裡只寫一句「廠商應自行依法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沒有列出清單、沒有編預算。結果是廠商在投標時為了壓低總價,這些費用被吃掉,工人的安全也被吃掉。這條在民國108年增訂,把遊戲規則改了:機關必須在規劃設計階段就畫出具體的安全圖說、編列量化的安全衛生費用,並把這些成果直接塞進招標文件。不再是廠商自己想辦法,而是機關先把該做的事畫清楚並付錢。這是公共工程勞安史上最重要的一次結構性改革。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為公共工程勞工安全的源頭管制規範,要求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即分析施工危險、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納入招標文件,將勞工安全成本從可競價項目轉為機關事前剛性編列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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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70條之1是什麼?

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須分析施工危險、編製安全衛生圖說,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納入招標文件。

Q2安全衛生費用是廠商還是機關要編?

機關。本條把量化編列義務拉到機關規劃設計階段,廠商不能再拿這塊當競價籌碼。

Q3機關沒做規劃會怎樣?

本條無直接罰則,但出事時承辦公務員可能面臨懲戒、國家賠償,甚至業務過失致死傷的刑責。

Q4工地出事廠商被勞檢罰過還要負責嗎?

要。職安法處罰與採購契約處置兩軌並行,被勞檢罰過不代表機關不能再依約扣違約金。

Q5廠商怎麼判斷招標文件有沒有符合這條?

看三件事:安全衛生圖說是否附入、安全衛生費用是否單獨列項列金額、契約是否明確引用職安法要求。

Q6本條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108年(2019年)增訂,回應公共工程職災頻傳、機關職安經費編列不足的產業痛點。

Q7受災勞工可以怎麼求償?

三軌並行:向勞檢檢舉(職安法)、向機關反映(採購契約處置)、對廠商與機關提民事損害賠償。

Q8招標文件沒編安全衛生費用怎麼辦?

在投標期間書面異議,引用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為依據,要求機關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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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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