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0 條(工程採購應執行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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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70條建立公共工程三層品管:廠商自主品管、機關分段查驗、上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監督,確保工程品質可追溯。
Q · 工程做到一半,機關可以隨時來查驗嗎?
可以,機關得辦理分段查驗,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2項,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這個「得」字代表查驗是機關的權限而非義務,但一旦辦理且廠商通過,分段查驗結果即可作為日後驗收的依據。對廠商而言,每次分段查驗務必取得書面簽認紀錄,這是驗收階段被翻盤時最關鍵的反擊證據。
白話解讀
政府每年發包幾千億元公共工程,你家門口的馬路、孩子讀的公立學校、你去的市立醫院,都是這些錢蓋出來的。這些工程怎麼確保不會蓋成豆腐渣?答案就在這一條。它建立了三層防線:第一層,機關必須在招標文件裡白紙黑字寫清楚廠商的品質、環保、施工安全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出檢查程序和檢驗標準,意思是所有合約爭議的裁判依據,在投標前就已經定好。第二層,機關在廠商施工過程可以分段查驗,結果「得供驗收之用」,這個「得」字是廠商的護身符也是緊箍咒。第三層,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須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的不是廠商,而是「機關自己有沒有好好監督工程」,是監督的監督。你以為工程出事只有包商倒楣?機關承辦一樣跑不掉。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70條為工程採購品質管理的核心條款,建立三層監督結構:廠商依招標文件負自主品管、環保與施工安全衛生責任;機關於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中央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機關的工程品質與進度。需經一定履約過程的財物或勞務採購準用前述規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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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工程查驗跟工程查核差在哪?感覺都是來檢查的
差得可遠了。查驗是機關對廠商的檢查(第2項),機關是甲方,廠商是被查的;查核是上級政府對機關的檢查(第3項),機關反過來變成被查的。一般履約糾紛是查驗層級的事,但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已介入,代表案件規模或公眾影響已超過單一機關能消化,要準備更正式的書面答覆和改善計畫。
Q2分段查驗都通過了,驗收那天還能被打回票嗎?
法律上可以。第2項寫「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得」是選擇性而非必然。但實務上若無新事證或隱蔽瑕疵,機關要推翻分段查驗結論須有充分理由,否則廠商可主張信賴保護。每次分段查驗結束務必取得書面紀錄並載明查驗符合規範無異議等文字,這在爭議中是最硬的證據。
Q3勞務採購像是 IT 系統建置、顧問案,也適用這條嗎?
適用。第5項明文: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1、2項。軟體開發、系統建置、顧問服務這類有階段性產出的案子都要接受分段查驗。身為廠商要在契約中把每個階段的交付標準與查驗規則寫清楚,避免後期機關任意延長查驗期或追加驗收標準。
Q4政府採購法第70條是什麼?
工程採購品質管理的核心條款,建立廠商自主品管、機關分段查驗、上級查核小組三層監督結構。
Q5工程查驗和工程查核差在哪?
查驗是機關查廠商(第2項),查核是上級政府查機關(第3項),主詞完全相反。
Q6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是什麼?
中央及地方政府成立、定期查核所屬機關工程品質與進度的機制,查的是機關有沒有善盡監督,是監督的監督。
Q7什麼叫分段查驗?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中分階段辦理的查驗,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廠商通過後可主張信賴保護。
Q8驗收結果不服怎麼救濟?
收受通知15日內向機關提異議(第75條),不服再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第76條)。
Q9廠商怎麼保護自己的查驗紀錄?
每次分段查驗務必取得書面結果報告並請機關人員簽名蓋章,載明符合規範無異議字樣。
Q10機關承辦被查核抓到缺失怎麼回應?
區分工程瑕疵與監督不周,回應分『已改善/改善中/執行有困難』具體說明,避免一句檢討辦理打發。
Q11查核小組紀錄怎麼調閱?
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下可調閱公文,向相關機關申請;工程出事追責任時是第一份該翻的文件。
Q12分段查驗通過 vs 驗收通過,差在哪?
前者是過程查驗,後者是最終驗收。『得供驗收之用』的『得』字代表分段通過不必然驗收過,但廠商有信賴保護籌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工程查驗(第2項) | 工程查核(第3項) |
|---|---|---|
| 主詞方向 | 機關對廠商 | 上級政府對機關 |
| 被檢查者 | 廠商 | 機關 |
| 目的 | 確認履約品質、供驗收之用 | 監督機關有無善盡監督 |
| 辦理頻率 | 履約過程分段辦理 | 定期查核 |
| 走錯方向的後果 | 跑錯救濟層級 | 寫錯申訴書、浪費救濟機會 |
工程查驗(第2項)
- 主詞方向
- 機關對廠商
- 被檢查者
- 廠商
- 目的
- 確認履約品質、供驗收之用
- 辦理頻率
- 履約過程分段辦理
- 走錯方向的後果
- 跑錯救濟層級
工程查核(第3項)
- 主詞方向
- 上級政府對機關
- 被檢查者
- 機關
- 目的
- 監督機關有無善盡監督
- 辦理頻率
- 定期查核
- 走錯方向的後果
- 寫錯申訴書、浪費救濟機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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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機關以開口契約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採購,不可要求廠商施作或提供非屬契約約定之項目,並適法運用政府採購招標、決標及契約變更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不得有刁難廠商之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標廠商,並確實依契約約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所定「安全衛生圖說」應由何科別技師辦理
- 強化公共工程工地施工品質與職業安全衛生機制、落實執行檢驗停留點
- 機關辦理聯合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制度」之廠商計分資料,自106年1月1日起開放各工程主管(辦)機關查詢參考,請轉知所屬(轄)機關妥善運用。
- 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 訂定「公共工程施工進度管理作業參考要項」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廠商品質管理工作,爰於第一項明定工程採購應執行品質管理。 二、廠商履約過程,常有依進度辦理分段查驗之需要,爰於第二項明定之,並規定其結果可作為驗收之依據。 三、品質管理以工程採購較有需要,惟財物或採購亦得參照辦理,爰於第三項明定。
(0910116 修正)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三項移列第五項,並將「前二項」文字配合修正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增訂第三項,以作為中央或地方政府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工程品質及進度之依據。 三、增訂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擬訂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報院核定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一、為落實廠商品質管理工作,爰於第一項明定工程採購應執行品質管理。 二、廠商履約過程,常有依進度辦理分段查驗之需要,爰於第二項明定之,並規定其結果可作為驗收之依據。 三、品質管理以工程採購較有需要,惟財物或採購亦得參照辦理,爰於第三項明定。
一、第三項移列第五項,並將「前二項」文字配合修正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增訂第三項,以作為中央或地方政府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工程品質及進度之依據。 三、增訂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擬訂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報院核定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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