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0 條(工程採購應執行品質管理)
- 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 2.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 3.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 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5.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70條建立公共工程三層品管:廠商自主品管、機關分段查驗、上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監督,確保工程品質可追溯。
Q · 工程做到一半,機關可以隨時來查驗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2項,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這個「得」字代表查驗是機關的權限而非義務,但一旦辦理且廠商通過,分段查驗結果即可作為日後驗收的依據。對廠商而言,每次分段查驗務必取得書面簽認紀錄,這是驗收階段被翻盤時最關鍵的反擊證據。
白話解讀
政府每年發包幾千億元公共工程,你家門口的馬路、孩子讀的公立學校、你去的市立醫院,都是這些錢蓋出來的。這些工程怎麼確保不會蓋成豆腐渣?答案就在這一條。它建立了三層防線:第一層,機關必須在招標文件裡白紙黑字寫清楚廠商的品質、環保、施工安全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出檢查程序和檢驗標準,意思是所有合約爭議的裁判依據,在投標前就已經定好。第二層,機關在廠商施工過程可以分段查驗,結果「得供驗收之用」,這個「得」字是廠商的護身符也是緊箍咒。第三層,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須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的不是廠商,而是「機關自己有沒有好好監督工程」,是監督的監督。你以為工程出事只有包商倒楣?機關承辦一樣跑不掉。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70條為工程採購品質管理的核心條款,建立三層監督結構:廠商依招標文件負自主品管、環保與施工安全衛生責任;機關於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中央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機關的工程品質與進度。需經一定履約過程的財物或勞務採購準用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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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70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工程採購的品質管理,建立廠商自主品管、機關分段查驗、上級查核小組三層監督結構。
Q2工程查驗跟工程查核差在哪?▾
查驗是機關對廠商(機關是甲方);查核是上級政府對機關(機關變成被查的對象),主詞完全相反。
Q3分段查驗通過,驗收就一定過嗎?▾
不一定。第2項是「得供驗收之用」,機關仍有審視空間,但廠商可憑書面查驗紀錄主張信賴保護。
Q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是查廠商還是查機關?▾
查機關,查的是機關有沒有好好監督工程,屬於監督的監督。
Q5勞務採購也適用第70條嗎?▾
適用。第5項明定需經一定履約過程的財物或勞務採購準用第1、2項,IT系統建置、顧問案都涵蓋。
Q6對驗收結果不服怎麼救濟?▾
收受通知15日內向機關提異議(第75條),異議結果不服再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第76條)。
Q7查核小組的查核紀錄看得到嗎?▾
可以。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下可調閱的公文,是工程出事後追責任時第一份該翻的文件。
Q8工程出事只有廠商倒楣嗎?▾
不是。機關承辦若被查核小組抓到監督不周,會進考績紀錄甚至牽動行政責任追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工程查驗(第2項) | 工程查核(第3項) |
|---|---|---|
| 主詞方向 | 機關對廠商 | 上級政府對機關 |
| 被檢查者 | 廠商 | 機關 |
| 目的 | 確認履約品質、供驗收之用 | 監督機關有無善盡監督 |
| 辦理頻率 | 履約過程分段辦理 | 定期查核 |
| 走錯方向的後果 | 跑錯救濟層級 | 寫錯申訴書、浪費救濟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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