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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70 條(工程採購應執行品質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2.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3.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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