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所定「安全衛生圖說」應由何科別技師辦理
要旨
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所定「安全衛生圖說」應由何科別技師辦理
內容
主旨:貴學會有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所定「安全衛生圖說」應由何科別技師辦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學會108年3月29日中工安秘字第108032901號函。二、旨揭疑義因涉製作安全衛生圖說者之資格規範,本會以108年4月11日工程技字第1080007965號函送請要點及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主管機關勞動部釋疑(副本諒達),案經勞動部以108年4月22日勞職授字第1080201615號函釋復略以「旨揭要點第13點第2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時,應將前項事項納入規劃、設計之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故旨揭人員資格,工程主辦機關自得依訂定之契約規定要求,另查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71條、第131條及第131條之1、『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審查注意事項』及『事業單位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文件參考手冊』之有關圖說相關人員規定,包括開業建築師、執業技師、專任工程人員、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等...有關公共工程主體部分之設計技師,得否一併辦理各安全衛生項目之設計乙節,依上開標準規定之原則,其安全衛生設備與工程主體相關,為主體工程附屬設施或必要之支持設備,由工程主體之專業人員(如設計技師)辦理,尚屬妥適。至有關安全衛生項目設計如涉有『工業安全』或『職業衛生』」2科技師,以辦理風險評估協助安全設施研訂,對於公共工程預防職業災害,應有相當助益,建議於工程契約中研訂」,爰有關製作安全衛生圖說者之資格,可由工程主辦機關依前開勞動部函釋意旨,於契約中訂定據以執行。三、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立法院已於108年4月30日三讀通過增訂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第1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第2項)。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第3項)。」。正本:中華民國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學會副本:勞動部、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本會單位含說明二勞動部函影本) 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