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6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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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69 條已於民國 91 年刪除,原履約爭議調解規定整併至第 85 條之 1。
Q · 政府採購法第69條還能用嗎?
政府採購法第 69 條已於民國 91 年(2002 年)刪除。原條文的履約爭議調解規定,因與第六章異議申訴同屬爭議解決機制,為避免雙軌並行,整併移列至第 85 條之 1。現行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請直接適用第 85 條之 1。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 91 年刪除。原條文規定履約爭議調解程序,因與第六章異議申訴同屬爭議解決機制,為避免雙軌並行造成混亂,整併移列至第 85 條之 1。現行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請直接適用第 85 條之 1。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69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之程序,民國 91 年修法時整併移列至第 85 條之 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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