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豪雨」定義之疑義
要旨
函詢有關「豪雨」定義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豪雨」定義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盛隆(八九)港字第○一三七號函。二、依據氣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全國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等現項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佈」。故豪雨之認定應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者為準。經查 貴公司來函所述內容與中央氣象局發佈之豪雨定義尚屬有別,先予敘明。 三、另就該工程標案而言,若以工作天計算工期,有關晴雨天之判定,係以該工程能否合理施作來判定之,且各類工程有其不同特性(如室內工程或室外工程)均會有所影響。又「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因天候影響致無法履約之時間,其經機關核可者,得不計入工期」。是以,有關晴雨天之判定,宜按個案之工程特性由工程主辦機關逐日予以判定,方符合實際。四、旨揭事宜之處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應由契約兩造協商解決;協商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調解。正本: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四「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