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施工中發生災損,遭承攬履約廠商保險業務之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調解規定。
要旨
工程施工中發生災損,遭承攬履約廠商保險業務之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調解規定。
內容
主旨:貴會所詢工程施工中發生災損,遭承攬履約廠商保險業務之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調解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九嘉南工字第890100233號函。二、 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之情形,其適用對象為具有採購契約關係之機關與得標廠商。來函所敘情形,機關固係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惟機關與保險人間尚無採購契約關係,不適用上揭規定。正本: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註:總統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69條,移列於第85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