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68 條(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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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68條允許得標廠商將對機關的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全部或一部設定權利質權,作為向銀行融資周轉的擔保標的。
Q · 政府工程款還沒拿到,可以拿去跟銀行借錢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68條,得標廠商對採購機關的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都可以設定權利質權作為融資擔保。因付款人是政府、契約金額明確、履約風險低,銀行對這類質權標的評估通常比一般商業債權友善。設質須以書面為之,並書面通知採購機關,質權才能對機關產生對抗效力。
白話解讀
接到一筆三千萬的政府工程是好消息,但對中小型廠商來說同時也是現金流危機的開始。材料要先買、工人薪水要先付、機具要先租,但政府的款項可能要等三個月、半年甚至更久才會撥下來。這條法律解了這個結。它讓你把「未來會收到的政府工程款」本身當作抵押品,去跟銀行借錢周轉。這不是普通的應收帳款融資,因為對方是政府,履約風險低,違約機率小。銀行對這種質權標的的評估,比起一般商業債權友善很多。沒有這條法律,台灣的政府採購市場會被少數有現金、有不動產可抵押的大廠商壟斷,中小型專業廠商連競標都不敢,因為他們撐不過工程期間的資金缺口。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68條為政府採購契約之融資擔保規範,允許得標廠商就其對採購機關的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全部或一部設定權利質權。此條將「未來可請領的政府工程款」轉化為可融資的擔保標的,是中小廠商以契約本身作抵押向銀行周轉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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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68條是什麼?▾
規定得標廠商對機關的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可全部或一部設定權利質權,是公共工程融資的法律基礎。
Q2政府工程款可以拿去抵押嗎?▾
可以。第68條明文允許就請求權設質,付款人是政府,銀行視為優質擔保。
Q3設質一定要通知採購機關嗎?▾
要。書面通知機關後,質權才對機關生對抗效力,否則機關付給廠商仍有效。
Q4設質和契約轉讓有什麼不同?▾
轉讓是把標案地位讓給別人(受限),設質只是把領錢的權利當抵押(允許)。
Q5工程做到一半違約被終止,質權怎麼辦?▾
請求權若隨契約消滅,質權標的就空了,銀行轉向廠商追償。
Q6可以只設定一部分請求權嗎?▾
可以,第68條明定全部或一部均可設定。
Q7設質融資利率會比較低嗎?▾
通常較一般信用貸款低,因政府履約風險被認定為極低。
Q8下游供應商能對工程款主張權利嗎?▾
部分情況可透過強制執行追未來工程款,但已設質部分質權人優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請求權設質(68條) | 一般信用貸款 | 不動產抵押 |
|---|---|---|---|
| 擔保標的 | 政府採購契約請求權 | 個人/公司信用 | 土地建物 |
| 利率 | 較低(風險低) | 較高 | 中等 |
| 適合對象 | 無不動產的中小工程廠商 | 信用良好者 | 有不動產者 |
| 風險點 | 契約終止則標的消滅 | 個人責任 | 法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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