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包廠商依分包契約設定權利質權行使質權時,統一發票開立疑義
要旨
分包廠商依分包契約設定權利質權行使質權時,統一發票開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分包廠商依分包契約設定權利質權行使質權時,統一發票開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財政部賦稅署94年6月20日台稅二發字第09404072950號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92550號函副本辦理。兼復貴府94年5月31日府捷工字第09405449700號函。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次按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所詢事項,本局前據加拿大商龐巴迪股份有限公司駐台工程處申請分包商承攬工程款行使權利質權請求付款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疑義乙節,以93年7月2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30228453號函及93年11月1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30242976號函二度報請財政部釋示,嗣據財政部函復,仍請依上開稅法規定辦理。檢附財政部93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0970號函及94年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3690號函供參。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財政部賦稅署(含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