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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柳慧燕建築師事務所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八條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柳慧燕建築師事務所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八條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貴事務所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八條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事務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八條所稱「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貸款銀行是否願意接受價金或報酬請求權行使尚未確定之採購契約為權利質權之標的者,應由貸款銀行決定。另廠商與機關間之契約,履約期間跨越本法施行日期(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者,於本法施行後仍得適用本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正本:柳慧燕建築師事務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柳慧燕建築師事務所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八條之適用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