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67 條(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
- 1.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 2.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 3.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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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允許得標廠商分包,並讓報備加設定質權的分包廠商,請求權及於機關應付主約之價金,主約跑路也能向機關優先受償。
Q · 分包做完工,主約廠商跑路了還拿得到錢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二項,若分包契約已報備採購機關、且主約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你,則民法第 513 條抵押權及第 816 條添附請求權會「及於」主約對機關的價金請求權。白話說:主約跑路時,機關原本要付給主約的工程款,法律上有一部分已綁定為你的優先受償標的。沒報備、沒設質權,這層保障就不存在。
白話解讀
第65和66條講的都是「不能」,這條開了一扇綠燈:你可以合法找別人幫忙,只要不碰「主要部分」就叫分包。但這條真正的價值不在「允許分包」,而在第二項偷偷塞給你的一個法律禮物:如果你是分包廠商,而且主約廠商把這份分包報備給機關、還設定了權利質權給你,那麼你對主約的請求權會跟上去,直接盯住機關要付給主約的那筆工程款。白話說:主約欠你錢跑路?沒關係,機關付給主約的錢,法律上已經有一部分「變成你的了」。這是民法第513條的法定抵押權和第816條的添附請求權的公法版本放大,是政府採購法專門為分包廠商設計的安全網。很多分包廠商做完工拿不到錢,原因就是他們從來不知道這個安全網的存在。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為分包之授權與保障規範,明定得標廠商得將契約部分交由其他廠商履行(分包,有別於法所禁止之轉包),並透過「分包報備加權利質權」機制,使分包廠商之請求權及於機關對主約之價金或報酬,同時要求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對機關負連帶瑕疵擔保責任,是公共工程分包付款保障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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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的分包是什麼?▾
得標廠商把契約「部分」交由其他廠商履行,且未達轉包程度者,稱為合法分包。
Q2分包和轉包差在哪?▾
分包是部分交付且主約仍負主要履行責任;轉包是把主要部分整個丟給別人,第 65 條明文禁止。
Q3分包報備是什麼意思?▾
得標廠商把分包契約向採購機關備案,是啟動第 67 條第二項質權保障的前提。
Q4分包廠商怎麼確保收得到錢?▾
簽約時要求主約辦理分包報備並設定權利質權,使請求權及於機關應付主約之款項。
Q5主約跑路分包廠商怎麼辦?▾
若已報備並設質,可書面通知機關主張質權,請機關於付款給主約時扣留並優先支付。
Q6分包做的部分有瑕疵誰負責?▾
第三項規定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主約對機關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Q7權利質權沒通知機關有效嗎?▾
光寫在合約裡效力會打折,通常須對機關為公示通知才能完整對抗。
Q8瑕疵擔保責任有時效嗎?▾
依民法第 514 條為發現瑕疵後一年的短期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分包(第67條) | 轉包(第65條) |
|---|---|---|
| 法律性質 | 合法,僅交付契約部分 | 違法,整個或主要部分轉手 |
| 主約責任 | 主約仍負主要履行責任 | 脫手主要履行責任 |
| 對機關效果 | 報備加質權可使請求權及於機關價金 | 得解約、追繳押標金、刊登拒往 |
| 瑕疵擔保 | 分包廠商就分包部分連帶負責 | 不適用,屬違法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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