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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個案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及付款憑證開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個案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及付款憑證開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個案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及付款憑證開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7年12月20日桃捷運字第1070020421號函。二、所詢疑義,茲就涉採購法部分提供下列意見:(一)來函所述貴公司辦理桃園機場捷運行動支付建置及維運服務採購案,得標廠商將分包契約報備於貴公司,並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併請查察本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2款內容(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二)有關個案採購分包廠商如已依法實行權利質權,機關依旨揭規定對得標廠商及分包廠商支付價款之程序及應備單據,請查察本會95年1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509320號函會議紀錄(如附件1)陸、結論一。併請注意本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9561號函(如附件2)已修正該會議紀錄陸、結論二內容。(三)另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於分包廠商,並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分包廠商於該分包契約約定之契約價金給付期屆至而未受清償者,即得實行其質權。併請注意個案採購如分包廠商未依法實行權利質權,尚無前揭程序之適用。正本: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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