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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分包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為臻明確並保障分包廠商權益,爰修正旨揭範本契約變更及轉讓條文,增訂「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項限制。」二、另按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爰一併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0條第2款第8目受益人條款,加註「 (不包含責任保險) 」。三、檢送旨揭各範本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四、旨揭範本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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