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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之執行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影附財政部96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1820號函。二、得標廠商依旨述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並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嗣後如因得標廠商倒閉、他遷不明等情況失聯,致無法取得其統一發票供機關辦理核銷者,其屬應由分包廠商領受之款項,得依前述財政部函釋,由採購機關出具足資確認分包廠商得行使權利質權之金額及行使範圍之證明,交由分包廠商持憑向得標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持向公庫繳納,並作為機關支出之憑證。三、上開分包廠商得行使權利質權之證明,包括:(一)已向機關報備之分包契約影本;(二)權利質權設定證明影本;(三)分包廠商行使權利質權之金額;(四)機關通知得標廠商於一定期限如不履行契約,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由分包廠商對機關行使契約價金請求權之合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文件影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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