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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66 條(違反不得轉包規定之處理)

  1. 1.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2. 2.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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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廠商違法轉包,機關得解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並求償,且轉包與再轉包廠商對機關負連帶責任。

Q · 得標廠商轉包被抓到會怎樣?分包商也要負責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第一項,得標廠商違反第 65 條禁止轉包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這四種手段是累加而非擇一。第二項更規定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意即整條轉包鏈上的廠商,機關可挑任何一家追討全部金額,不論其是否知情。

白話解讀

第65條告訴你「不能轉包」,這條告訴你「被抓到會怎樣」。答案是四個大招同時砸下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損害賠償。而且這還沒完。第二項是真正的殺手鐧:那個幫你做事的廠商,不管他願不願意、知不知情,都要跟你一起對機關負連帶責任。再轉包下去第三手、第四手?通通一起扛。這叫連帶責任,意思是機關可以挑其中任何一家追討全部金額。很多分包廠商被找上門時一臉茫然:「我只是接了一個案子,我跟政府又沒有契約關係,關我什麼事?」答案就在這條:法律強制把你拉進來,讓你跟主約廠商綁在同一條船上,這條船現在正在沉。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為違反禁止轉包規定的法律效果條文,賦予機關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及損害賠償四種累加手段,並令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及後手轉包者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構成政府採購履約紀律的核心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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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 66 條在規定什麼?

違反禁止轉包的法律效果:機關得解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損害賠償,且全鏈廠商連帶負責。

Q2轉包被抓到只會被解約嗎?

不是。解約、沒收保證金、損害賠償是累加手段,還可能依第 101 條列為不良廠商停權三年。

Q3我只是分包商,為何要負連帶責任?

第二項強制把轉包廠商拉進責任網,機關可向任一家追討全部金額,不論是否與機關有契約。

Q4再轉包下去第三手也要扛嗎?

要。「再轉包者亦同」七字使第三手、第四手都納入連帶責任。

Q5連帶責任需要證明分包商有過錯嗎?

不需要。這是法律強制的連帶責任,不以分包商主觀知情或過失為要件。

Q6機關沒收保證金後還能再求償嗎?

能。沒收保證金與損害賠償是不同制度,機關實際損失超過保證金者仍得追償差額。

Q7轉包和分包差在哪?

轉包是把主要部分或全部交他人履行(第 65 條禁止),分包是部分項目委外並報備(第 67 條合法)。

Q8機關行使這些權利有時效嗎?

解約、沒收保證金於契約存續期間隨時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民法 125 條十五年時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建設業法第 22 条(一括下請負の禁止)
🇰🇷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29조(건설공사의 하도급 제한·일괄하도급 금지)
🇨🇳 中國招标投标法第 48 条(中标人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
🇩🇪 德國VOB/B § 4 Abs. 8(Leistungsübertragung an Nachunternehmer nur mit Zustimmung)
🇫🇷 法國Loi n° 75-1334 relative à la sous-traitance + 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93-1 et s.
🇺🇸 美國FAR Subpart 44.2 / 52.244-2(Consent to Sub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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