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66 條(違反不得轉包規定之處理)
- 1.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 2.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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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廠商違法轉包,機關得解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並求償,且轉包與再轉包廠商對機關負連帶責任。
Q · 得標廠商轉包被抓到會怎樣?分包商也要負責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第一項,得標廠商違反第 65 條禁止轉包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這四種手段是累加而非擇一。第二項更規定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意即整條轉包鏈上的廠商,機關可挑任何一家追討全部金額,不論其是否知情。
白話解讀
第65條告訴你「不能轉包」,這條告訴你「被抓到會怎樣」。答案是四個大招同時砸下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損害賠償。而且這還沒完。第二項是真正的殺手鐧:那個幫你做事的廠商,不管他願不願意、知不知情,都要跟你一起對機關負連帶責任。再轉包下去第三手、第四手?通通一起扛。這叫連帶責任,意思是機關可以挑其中任何一家追討全部金額。很多分包廠商被找上門時一臉茫然:「我只是接了一個案子,我跟政府又沒有契約關係,關我什麼事?」答案就在這條:法律強制把你拉進來,讓你跟主約廠商綁在同一條船上,這條船現在正在沉。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為違反禁止轉包規定的法律效果條文,賦予機關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及損害賠償四種累加手段,並令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及後手轉包者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構成政府採購履約紀律的核心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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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接了一個小分包,為什麼機關可以要我賠整個案子的錢?▾
因為第二項規定的是連帶責任。連帶的意思是機關可以對你們任何一家追討全部金額,不用按比例分攤,這是法律強制的責任設計,不是合約約定。你賠錢後可回頭找主約廠商求償,但對機關而言你們就是一個整體。接分包案前務必確認主約廠商有依第 67 條做分包報備,沒報備的分包就是最大的風險暴露。
Q2如果我是好意接案、根本不知道主約在搞轉包,也要負責嗎?▾
要。本條的連帶責任是無過失責任,不以你主觀知情或有過錯為要件。立法者就是要切斷「我不知道」的抗辯,讓整條轉包鏈的廠商都有動機互相監督。唯一可能減輕的空間,是能否證明自己做的是正常分包而非參與轉包結構,這是實務攻防的核心戰場。
Q3政府採購法 66 條是什麼?▾
違反禁止轉包的法律效果條文:機關得解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求償,且全鏈廠商連帶負責。
Q4轉包和分包差在哪?▾
轉包是把主要部分或全部交他人履行(第65條禁止);分包是部分項目委外並依第67條報備,屬合法。
Q5什麼叫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機關得對轉包廠商或得標廠商任一方請求全部給付或賠償,不按比例分攤,賠付者再向他方求償。
Q6「再轉包者亦同」是什麼意思?▾
指第三手、第四手等後續接手的廠商,同樣納入對機關的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Q7機關發現轉包後怎麼處理?▾
蒐證(進場人員/薪資流向/施工日誌)→ 發書面改善通知 → 確認後同時啟動解約、沒收保證金、求償 → 主張連帶責任。
Q8被牽連的分包商怎麼自保?▾
蒐集實質履約證據、調出第67條分包報備文件、把握改善通知答辯期,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商。
Q9損害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機關因轉包所受實際損失為基礎(重新發包價差、工期延誤損失等),沒收保證金不足者得追償差額。
Q10被列為不良廠商有什麼代價?▾
依第101條刊登後三年內不得投標政府案,機會成本可能遠高於保證金本身。
Q11第66條的四種手段是擇一還是累加?▾
累加。條文「並得要求損害賠償」的「並」字,使解約/終止、沒收保證金、損害賠償可同時行使。
Q12連帶責任 vs 一般分包契約責任差在哪?▾
一般分包僅對得標廠商負契約責任;本條把分包商直接拉到對機關連帶負責,突破契約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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