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66 條(違反不得轉包規定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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