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關於旨揭主要部分之認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已有規定,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七十六點並將之列為填寫項目之一。惟部分機關未予參考,致常發生機關與廠商間關於違法轉包或合法分包之爭議,爰建請採購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依上開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妥為處理,以杜爭議,並避免廠商濫為分包。履約階段並請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與其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及契約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註:說明中有關投標須知範本第七十六點,工程會業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一一六一五○號函移列為第七十一點。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業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六○號令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