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五十條、六十六條及七十二條之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五十條、六十六條及七十二條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部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五十條、六十六條及七十二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八九)誠敘字第○一五五九九號函。二、 來文說明一,關於預計金額與預算金額,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已有明定。三、 來文說明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投標後」而非「截止投標後」,係考量廠商可能於截止投標之末日前投標,為免影響該等廠商權益,故規定「投標後」,並作為同條第一項之補充規定,尚無牴觸情形。四、 來文說明三,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僅適用於同條第一項規定。五、 來文說明四,請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陸軍後勤司令部副本:國防部採購局、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