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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會議日期 91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相關公會代表至本會開會反映意見辦理。二、重申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六四○四號函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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