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部執行政府採購法疑義,彙整答復如附件。
要旨
貴部執行政府採購法疑義,彙整答復如附件。
內容
主旨:有關 貴部執行政府採購法疑義,彙整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交政八十八字第○六六一五五號函。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提問三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問七、提問八、提問九之答復,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2.本函附件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問十六,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3.本函附件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問十七,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4.本函附件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問十八,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有關門首公告之規定。5.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22條第1項第13款修正為同條第16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