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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65 條(得標廠商不得轉包工程或契約)

  1. 1.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2. 2.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 3.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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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將全部或主要部分整包給他人即屬違法轉包。

Q · 得標後可以把案子整包給別人做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得標廠商必須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轉包是指把原契約「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只外包「非主要部分」才屬合法分包。需經一定製造過程的財物契約(非現成貨)也準用。違反者依第 66 條解約、沒收保證金並負連帶責任。

白話解讀

你標到一個政府案子很開心,但你公司手上還有三個案子做不完。腦中閃過一個念頭:找另一家廠商幫我做,我抽一成管理費就好。這個念頭如果付諸行動,你就踩到政府採購法裡最粗的那條紅線。這條法律說:得標廠商必須自己做,不能「轉包」。什麼叫轉包?就是把「整個案子」或「案子裡最核心的那塊」丟給別人做。為什麼政府這麼在意?因為你用你的資格、信譽、技術能力贏得這個案子,現在卻讓一家沒通過審核的廠商實際執行,整個招標程序的意義就崩潰了。重點來了:分包是可以的,轉包是不行的。兩者的界線就是「主要部分」四個字,而這四個字,就是無數廠商被解約、沒收保證金、甚至上刑責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為得標廠商之自行履約義務規範: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將契約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轉包);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供應之財物契約亦準用,藉以維護招標資格審查的實質意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的轉包是什麼?

把原契約全部或主要部分整包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得標廠商變成掛名中介。

Q2轉包和分包差在哪?

分包是外包「非主要部分」、自己仍實質履約;轉包是「全部或主要部分」整包出去。

Q3什麼叫主要部分?

契約中決定履約核心價值的關鍵工作,依實質認定,不看合約名目。

Q4財物採購也有轉包問題嗎?

非現成貨、需經一定製造過程的財物契約準用,整包外包製造過程即屬轉包。

Q5轉包被抓到會怎樣?

依第 66 條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請求賠償,並可能依第 101 條刊登為不良廠商。

Q6怎樣合法找別人幫忙做?

確認外包的不是主要部分,並依第 67 條向機關報備分包契約。

Q7借牌投標跟轉包有關嗎?

借牌得標後由無資格廠商實際執行,正是第 65 條要打擊的典型轉包態樣。

Q8分包廠商要對機關負責嗎?

接了主要部分被認定為轉包時,轉包廠商須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bcontract_legaltransfer_illegal
外包範圍僅契約非主要部分全部或主要部分
得標廠商角色仍實質履約並負管理責任退居掛名中介、實質不參與
程序要求依第 67 條向機關報備規避審查、未經機關同意
法律效果合法,分包廠商享權利質權解約、沒收保證金、連帶賠償、刊登不良廠商
認定標準看實質工作比重與核心性穿透合約名目看實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建設業法第 22 条(一括下請負の禁止)
🇰🇷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29조(건설공사의 하도급 제한 / 일괄하도급 금지)
🇨🇳 中國招标投标法第 48 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肢解后分别转让)
🇩🇪 德國§ 36 VgV(Unteraufträge)— 德國採購法原則允許分包但規範使用與揭露,無一概禁止之對應規定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icle L.2193-3(interdiction de sous-traiter la totalité du marché)
🇺🇸 美國FAR 52.219-14(Limitations on Subcontrac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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