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65 條(得標廠商不得轉包工程或契約)
- 1.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 2.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 3.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將全部或主要部分整包給他人即屬違法轉包。
Q · 得標後可以把案子整包給別人做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得標廠商必須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轉包是指把原契約「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只外包「非主要部分」才屬合法分包。需經一定製造過程的財物契約(非現成貨)也準用。違反者依第 66 條解約、沒收保證金並負連帶責任。
白話解讀
你標到一個政府案子很開心,但你公司手上還有三個案子做不完。腦中閃過一個念頭:找另一家廠商幫我做,我抽一成管理費就好。這個念頭如果付諸行動,你就踩到政府採購法裡最粗的那條紅線。這條法律說:得標廠商必須自己做,不能「轉包」。什麼叫轉包?就是把「整個案子」或「案子裡最核心的那塊」丟給別人做。為什麼政府這麼在意?因為你用你的資格、信譽、技術能力贏得這個案子,現在卻讓一家沒通過審核的廠商實際執行,整個招標程序的意義就崩潰了。重點來了:分包是可以的,轉包是不行的。兩者的界線就是「主要部分」四個字,而這四個字,就是無數廠商被解約、沒收保證金、甚至上刑責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為得標廠商之自行履約義務規範: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將契約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轉包);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供應之財物契約亦準用,藉以維護招標資格審查的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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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的轉包是什麼?▾
把原契約全部或主要部分整包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得標廠商變成掛名中介。
Q2轉包和分包差在哪?▾
分包是外包「非主要部分」、自己仍實質履約;轉包是「全部或主要部分」整包出去。
Q3什麼叫主要部分?▾
契約中決定履約核心價值的關鍵工作,依實質認定,不看合約名目。
Q4財物採購也有轉包問題嗎?▾
非現成貨、需經一定製造過程的財物契約準用,整包外包製造過程即屬轉包。
Q5轉包被抓到會怎樣?▾
依第 66 條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請求賠償,並可能依第 101 條刊登為不良廠商。
Q6怎樣合法找別人幫忙做?▾
確認外包的不是主要部分,並依第 67 條向機關報備分包契約。
Q7借牌投標跟轉包有關嗎?▾
借牌得標後由無資格廠商實際執行,正是第 65 條要打擊的典型轉包態樣。
Q8分包廠商要對機關負責嗎?▾
接了主要部分被認定為轉包時,轉包廠商須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bcontract_legal | transfer_illegal |
|---|---|---|
| 外包範圍 | 僅契約非主要部分 | 全部或主要部分 |
| 得標廠商角色 | 仍實質履約並負管理責任 | 退居掛名中介、實質不參與 |
| 程序要求 | 依第 67 條向機關報備 | 規避審查、未經機關同意 |
| 法律效果 | 合法,分包廠商享權利質權 | 解約、沒收保證金、連帶賠償、刊登不良廠商 |
| 認定標準 | 看實質工作比重與核心性 | 穿透合約名目看實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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