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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65 條(得標廠商不得轉包工程或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2.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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