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是否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及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之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關於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是否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及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之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關於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是否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及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之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其讓與人2年以內對機關負連帶責任,且屬民法所定之毋須待契約相對人同意之制度,而與轉包及契約轉讓有別,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亦不構成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二、副本抄送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本會96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6005099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自即日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