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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及第71點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及第71點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16點:為利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用國產品,就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允許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之工程採購者,增訂廠商所供應產品或材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或其他條約或協定國家之選項,並列舉相關產品或材料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並就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工程採購,增訂廠商所供應產品或材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之選項,並列舉相關產品或材料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二)第71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增列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內容;並增訂主要及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及載明其內容。另為利工程採購得標廠商具備整體性管理之能力,就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之情形,增訂第2項,載明主要部分內容為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之選項,由招標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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