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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9年11月30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4960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良銹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發布,要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