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委員於 大院第7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質詢公共工程轉包問題乙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貴委員於 大院第7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質詢公共工程轉包問題乙案

內容

主旨:貴委員於 大院第7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質詢公共工程轉包問題乙案,敬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100年4月11日 大院第7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 貴委員質詢事項辦理。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5條明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契約,不得轉包,包括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機關發現廠商有轉包行為時,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之廠商,亦需負相同責任。違法轉包者,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其刊登採購公報列入黑名單拒絕往來。現行採購法對於違法轉包列入黑名單之拒絕往來期間雖僅1年,但係對全國各機關一體適用,非僅限於原訂約機關,由於多數營造工程相關產業以承包公共工程為主,列入黑名單後1年不能投標,影響甚大。違法轉包之行為如涉及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履約,或偽造、變造履約相關文件者,拒絕往來期間延長為3年。謹就目前黑名單內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營造工程相關產業廠商說明如下:(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之廠商計307家,其中133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之廠商計215家,其中68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之廠商計27家,其中17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之廠商計39家,其中16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五)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1審為有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者),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之廠商計89家,其中59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經第1審為有罪判決(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1年之廠商計54家,其中29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六)違反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轉包,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1年之廠商計6家,其中4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三、為避免承攬公共工程之技術服務或施工廠商承接過多得標件數,致影響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施工品質,甚或違法轉包情形,本會已逐月公開最近一年間總得標件數異常之廠商名稱(技術服務為單一技師30件以上,工程為50件以上),並對在個別機關得標件數10件以上者,逐月通知訂約機關注意履約管理,以免發生違約、違法情形。以99年3月至100年2月期間為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部分計有14家廠商得標30件以上且得標單一機關10件以上;工程採購案件部分計有22家廠商得標50件以上且得標單一機關10件以上(詳細資料如附件),均已分別通知各訂約機關注意履約管理。正本:立法院楊委員麗環國會辦公室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三科、四科)主任委員 李 鴻 源註: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規定,業經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貴委員於 大院第7屆第7會期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