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5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5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5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處102年12月18日北採工字第1023062309號函。二、本法第65條第1項有關得標廠商不得轉包之規定,包括得標廠商不得將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以約定而轉包予其他廠商之情形,不以受轉包之廠商已實際履行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必要;至於是否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進行通知程序,以得標廠商有無該款「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之事實認定之,不因契約終止而有不同。正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