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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64採購契約之終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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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機關因政策變更、經上級核准得終止契約,並補償廠商實際損失,但不含預期利潤。

Q · 得標的政府案做到一半被政策喊停,廠商能拿多少?

依政策變更終止,只補償實際損失不含預期利潤

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機關因政策變更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但須符合三要件:契約已訂明該條款、政策變更致繼續履行不符公共利益、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廠商可請求的是「補償」而非「賠償」,原則上只涵蓋已投入的實際成本(人工、材料、管理費),預期利潤多半不算,這與民法第 511 條承攬終止須賠全部損害明顯不同。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契約裡藏著一道只有政府能走的門。不是「廠商違約才能解約」的那扇,是「政府改變心意就能解約」的那扇。這條就是那扇門的規格書。但它有三個關鍵門栓:第一,契約必須明文訂明這條款,沒寫就沒這個權力;第二,必須是政策變更導致履行不符公共利益,不是機關想反悔就能用;第三,必須報上級機關核准。對廠商來說,真正要盯緊的是最後那句「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這裡用的是「補償」不是「賠償」,聽起來差一個字,實務上差很多。補償通常只涵蓋你已經投入的實際成本,那些你期待賺的利潤,多半算不進來。看不懂這個差別的廠商,拿到補償金額時才發現跟自己預期差了一倍以上。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為政策變更終止條款,賦予機關在契約訂明、政策變更致繼續履行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三項要件齊備下,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採購契約之權利,並對廠商因此所生之實際損失予以補償,屬政府採購契約特有的政策性終止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簽政府採購契約時沒注意到這條款,現在被終止怎麼辦?

先翻開契約確認有沒有訂明第 64 條款。有,合法;沒有,機關想終止只能走民事違約路線,可主張的賠償範圍比補償大很多。實務上不少採購人員自己也沒檢查契約是否訂明就習慣性引用第 64 條,指出這點機關可能當場改口甚至撤回終止。

Q2補償金額機關說了算嗎?我可以要更多嗎?

不是機關說了算,但你要能舉證。補償範圍是「因此所生之損失」,包括已投入的人工、材料、設備折舊、管理費合理分攤、保證金利息;預期利潤原則不算。對金額不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協商時若能立刻拿出完整成本單據清單,機關會知道你懂行,金額會自動往上調。

Q3這條跟民法第 511 條的定作人得隨時終止有什麼不同?

最大差別在賠償範圍與程序。民法第 511 條讓業主隨時終止承攬,但要賠全部損害含預期利潤;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只給補償實際損失,不含預期利潤,但要求契約訂明、政策變更、上級核准三門檻。若機關終止理由不是政策變更(例如想找別家做、嫌做得慢),就不符合第 64 條,廠商可主張違法終止改用民事請求權求償。

Q4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是什麼?

政策變更終止條款,機關在契約訂明、政策變更不符公益、上級核准三要件下得終止契約並補償廠商實際損失,是政府專屬的政策性終止權。

Q5補償和賠償差在哪?

補償只涵蓋已投入的實際成本(人工、材料、管理費),賠償則須賠全部損害含預期利潤,差距常達一倍以上。

Q6什麼叫政策變更致不符公共利益?

具體、可辨識、有正式決定程序的政策轉向,致契約繼續履行違背公益,不是承辦或首長個人換想法。

Q7上級機關核准是什麼意思?

機關行使本條終止權前的內部把關程序,須先取得上級核准再通知廠商,順序反了恐使終止失效。

Q8被政府依第 64 條終止契約怎麼辦?

先確認契約有無訂明本條款 → 要求機關出示上級核准與政策文件 → 整理已投入成本憑證 → 協商補償或申訴。

Q9政策變更終止的補償金額怎麼算?

已投入人工 + 材料設備 + 管理費合理分攤 + 保證金利息(實際損失),預期利潤原則不算,憑證越完整金額越高。

Q10對補償金額不服要花多少錢救濟?

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或申請履約爭議調解,申訴免裁判費;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5 年。

Q11怎麼證明已投入的實際損失?

施工日誌、採購單據、薪資憑證、管理費分攤計算、保險與保證金利息單據,越齊全補償越高。

Q12政府採購法 64 vs 民法 511 哪個對廠商有利?

民法 511 賠全部損害含預期利潤,對廠商有利但限一般承攬;政府採購 64 只給補償。契約沒訂明 64 條時改走民事違約反而拿得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政府採購法第64條民法第511條
適用契約政府採購契約(須契約訂明)承攬契約(一般民事)
終止事由政策變更致繼續履行不符公共利益定作人得隨時終止,無須理由
程序門檻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無特別程序
對廠商給付補償(實際損失)賠償(全部損害)
預期利潤原則不含原則包含

政府採購法第64條

適用契約
政府採購契約(須契約訂明)
終止事由
政策變更致繼續履行不符公共利益
程序門檻
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對廠商給付
補償(實際損失)
預期利潤
原則不含

民法第511條

適用契約
承攬契約(一般民事)
終止事由
定作人得隨時終止,無須理由
程序門檻
無特別程序
對廠商給付
賠償(全部損害)
預期利潤
原則包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德國VOB/B § 8 Abs. 1(freies Kündigungsrecht des öffentlichen Auftraggebers)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 résiliation unilatérale pour motif d'intérêt général(avec indemnisation)
美國FAR 52.249-2(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 of the Govern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立法理由公共利益為政府採購最重要之考量因素,如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不符公共利益之情形,機關自宜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惟應補償廠商因此而生之損失,但以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方得辦理,以資慎重。

  • 公共利益名詞
  • 名詞
(0870501 制定)

公共利益為政府採購最重要之考量因素,如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不符公共利益之情形,機關自宜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惟應補償廠商因此而生之損失,但以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方得辦理,以資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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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