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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64 條(採購契約之終止或解除)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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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機關因政策變更、經上級核准得終止契約,並補償廠商實際損失,但不含預期利潤。

Q · 得標的政府案做到一半被政策喊停,廠商能拿多少?

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機關因政策變更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但須符合三要件:契約已訂明該條款、政策變更致繼續履行不符公共利益、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廠商可請求的是「補償」而非「賠償」,原則上只涵蓋已投入的實際成本(人工、材料、管理費),預期利潤多半不算,這與民法第 511 條承攬終止須賠全部損害明顯不同。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契約裡藏著一道只有政府能走的門。不是「廠商違約才能解約」的那扇,是「政府改變心意就能解約」的那扇。這條就是那扇門的規格書。但它有三個關鍵門栓:第一,契約必須明文訂明這條款,沒寫就沒這個權力;第二,必須是政策變更導致履行不符公共利益,不是機關想反悔就能用;第三,必須報上級機關核准。對廠商來說,真正要盯緊的是最後那句「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這裡用的是「補償」不是「賠償」,聽起來差一個字,實務上差很多。補償通常只涵蓋你已經投入的實際成本,那些你期待賺的利潤,多半算不進來。看不懂這個差別的廠商,拿到補償金額時才發現跟自己預期差了一倍以上。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為政策變更終止條款,賦予機關在契約訂明、政策變更致繼續履行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三項要件齊備下,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採購契約之權利,並對廠商因此所生之實際損失予以補償,屬政府採購契約特有的政策性終止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已投入人工成本(元)已投入材料與設備成本(元)管理費合理分攤(元)已付保證金利息(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簽政府採購契約時沒注意到這條款,現在被終止怎麼辦?

先翻開契約確認有沒有訂明第 64 條款。有,合法;沒有,機關想終止只能走民事違約路線,可主張的賠償範圍比補償大很多。實務上不少採購人員自己也沒檢查契約是否訂明就習慣性引用第 64 條,指出這點機關可能當場改口甚至撤回終止。

Q2補償金額機關說了算嗎?我可以要更多嗎?

不是機關說了算,但你要能舉證。補償範圍是「因此所生之損失」,包括已投入的人工、材料、設備折舊、管理費合理分攤、保證金利息;預期利潤原則不算。對金額不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協商時若能立刻拿出完整成本單據清單,機關會知道你懂行,金額會自動往上調。

Q3這條跟民法第 511 條的定作人得隨時終止有什麼不同?

最大差別在賠償範圍與程序。民法第 511 條讓業主隨時終止承攬,但要賠全部損害含預期利潤;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只給補償實際損失,不含預期利潤,但要求契約訂明、政策變更、上級核准三門檻。若機關終止理由不是政策變更(例如想找別家做、嫌做得慢),就不符合第 64 條,廠商可主張違法終止改用民事請求權求償。

Q4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是什麼?

政策變更終止條款,機關在契約訂明、政策變更不符公益、上級核准三要件下得終止契約並補償廠商實際損失,是政府專屬的政策性終止權。

Q5補償和賠償差在哪?

補償只涵蓋已投入的實際成本(人工、材料、管理費),賠償則須賠全部損害含預期利潤,差距常達一倍以上。

Q6什麼叫政策變更致不符公共利益?

具體、可辨識、有正式決定程序的政策轉向,致契約繼續履行違背公益,不是承辦或首長個人換想法。

Q7上級機關核准是什麼意思?

機關行使本條終止權前的內部把關程序,須先取得上級核准再通知廠商,順序反了恐使終止失效。

Q8被政府依第 64 條終止契約怎麼辦?

先確認契約有無訂明本條款 → 要求機關出示上級核准與政策文件 → 整理已投入成本憑證 → 協商補償或申訴。

Q9政策變更終止的補償金額怎麼算?

已投入人工 + 材料設備 + 管理費合理分攤 + 保證金利息(實際損失),預期利潤原則不算,憑證越完整金額越高。

Q10對補償金額不服要花多少錢救濟?

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或申請履約爭議調解,申訴免裁判費;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5 年。

Q11怎麼證明已投入的實際損失?

施工日誌、採購單據、薪資憑證、管理費分攤計算、保險與保證金利息單據,越齊全補償越高。

Q12政府採購法 64 vs 民法 511 哪個對廠商有利?

民法 511 賠全部損害含預期利潤,對廠商有利但限一般承攬;政府採購 64 只給補償。契約沒訂明 64 條時改走民事違約反而拿得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政府採購法第64條民法第511條
適用契約政府採購契約(須契約訂明)承攬契約(一般民事)
終止事由政策變更致繼續履行不符公共利益定作人得隨時終止,無須理由
程序門檻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無特別程序
對廠商給付補償(實際損失)賠償(全部損害)
預期利潤原則不含原則包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德國VOB/B § 8 Abs. 1(freies Kündigungsrecht des öffentlichen Auftraggebers)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 résiliation unilatérale pour motif d'intérêt général(avec indemnisation)
🇺🇸 美國FAR 52.249-2(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 of the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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