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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64 條(採購契約之終止或解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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