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64 條(採購契約之終止或解除)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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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機關因政策變更、經上級核准得終止契約,並補償廠商實際損失,但不含預期利潤。
Q · 得標的政府案做到一半被政策喊停,廠商能拿多少?
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機關因政策變更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但須符合三要件:契約已訂明該條款、政策變更致繼續履行不符公共利益、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廠商可請求的是「補償」而非「賠償」,原則上只涵蓋已投入的實際成本(人工、材料、管理費),預期利潤多半不算,這與民法第 511 條承攬終止須賠全部損害明顯不同。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契約裡藏著一道只有政府能走的門。不是「廠商違約才能解約」的那扇,是「政府改變心意就能解約」的那扇。這條就是那扇門的規格書。但它有三個關鍵門栓:第一,契約必須明文訂明這條款,沒寫就沒這個權力;第二,必須是政策變更導致履行不符公共利益,不是機關想反悔就能用;第三,必須報上級機關核准。對廠商來說,真正要盯緊的是最後那句「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這裡用的是「補償」不是「賠償」,聽起來差一個字,實務上差很多。補償通常只涵蓋你已經投入的實際成本,那些你期待賺的利潤,多半算不進來。看不懂這個差別的廠商,拿到補償金額時才發現跟自己預期差了一倍以上。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為政策變更終止條款,賦予機關在契約訂明、政策變更致繼續履行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三項要件齊備下,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採購契約之權利,並對廠商因此所生之實際損失予以補償,屬政府採購契約特有的政策性終止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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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是什麼?▾
政策變更終止條款,機關在契約訂明、政策變更不符公益、上級核准三要件下得終止契約並補償廠商實際損失。
Q2被政府依第 64 條終止契約怎麼辦?▾
先確認契約有無訂明本條款,沒訂明就非合法終止;要求機關出示上級核准與政策變更文件,並整理已投入成本憑證。
Q3第 64 條的補償包含預期利潤嗎?▾
原則不含。補償限於已投入的人工、材料、管理費等實際損失,未完成部分的預期利潤多半不算。
Q4補償和賠償差在哪?▾
補償只涵蓋實際投入的沉沒成本,賠償(如民法承攬終止)則須賠全部損害含預期利潤,差距常達一倍以上。
Q5機關沒上級核准就通知終止有效嗎?▾
順序錯誤可能使終止行為失效,機關反須負違約責任,須先取得上級核准再通知廠商。
Q6契約沒訂明第 64 條,機關還能用嗎?▾
不能。沒訂明就只能走民事違約路線,賠償範圍變大,對廠商反而有利。
Q7對補償金額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或申請履約爭議調解,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Q8什麼情況算政策變更?▾
須是具體、可辨識、有正式決定程序的政策轉向,承辦或首長個人換想法不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政府採購法第64條 | 民法第511條 |
|---|---|---|
| 適用契約 | 政府採購契約(須契約訂明) | 承攬契約(一般民事) |
| 終止事由 | 政策變更致繼續履行不符公共利益 | 定作人得隨時終止,無須理由 |
| 程序門檻 | 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無特別程序 |
| 對廠商給付 | 補償(實際損失) | 賠償(全部損害) |
| 預期利潤 | 原則不含 | 原則包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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