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 1.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 2.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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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規定契約以主管機關範本為原則,並須訂明一方管理不善致他方受損之雙向責任。
Q · 政府機關審查延誤、需求反覆變更害廠商虧錢,可以求償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2 項,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108 年修正將責任主體從「廠商對機關」改為「一方對他方」,機關也是「一方」。廠商須具體化機關的管理疏失(延遲審查公文時戳、需求變更紀錄、會議紀錄),先循第 85-1 條調解,不成再提民事訴訟。
白話解讀
108 年以前,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只保護一邊:廠商出錯害到機關要賠,但機關出錯害到廠商卻不在這條的射程內,而且適用範圍僅限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這幾類契約。108 年修正把這個不對稱連同範圍限制一次砍掉,條文從「廠商」改成「一方」、從「機關」改成「他方」,契約類型從四類擴大到全部採購契約。兩個字的修改,意思是:現在政府承辦人員審查延誤、給錯圖說、需求反覆變更,讓廠商產生實際損失,廠商可以在契約責任下求償。很多業界人還停留在舊觀念,以為「跟政府打交道只能摸摸鼻子」。第一項規定契約以主管機關範本為原則,但「原則」不是「必須照抄」,個案可以調整,只是調整的結果不能違反第二項的雙向責任精神。如果某個契約條款把責任壓在廠商單邊,這個條款就有違法疑義。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規範採購契約之內容原則與責任分配:第 1 項定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內外慣例定之;第 2 項定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108 年修正後形成公私雙向對等的責任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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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可以改嗎?▾
可以。第1項是「以採用範本為原則」,原則非強制,個案可調整,但不得違反第2項雙向責任精神。
Q2機關審查慢害我延誤工期能告嗎?▾
108年修正後第2項機關也是「一方」,須具體化管理疏失,循第85-1條調解或提民事訴訟。
Q3108年以前簽的舊約還能主張嗎?▾
視損害發生時點,修正後發生原則適用現行法;修正前可繞道民法227不完全給付主張。
Q4什麼叫管理不善致他方損害?▾
機關延遲審查、給錯圖說、需求反覆變更等具因果關係的疏失,造成廠商實際損害。
Q5求償要走什麼程序?▾
蒐證→發函催告→第85-1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提民事訴訟。
Q6求償有沒有時效限制?▾
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125條15年時效,調解依85-1條無特定期限但應於合理期間提出。
Q7契約只寫廠商責任不寫機關責任合法嗎?▾
違反第2項法定雙向責任原則,該條款有違法疑義,履約爭議調解時可直接主張。
Q8投標前發現條款不對等怎麼辦?▾
依第75條於等標期內提異議,主張條款違反第63條第2項,錯過時機得標後爭執成本翻十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108 | after_108 |
|---|---|---|
| 責任主體 | 廠商對機關單向負責 | 一方對他方雙向負責 |
| 適用契約類型 | 僅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 | 全部採購契約 |
| 廠商求償依據 | 須繞道民法227、148求償 | 可直接以採購法63條第2項為據 |
| 機關管理不善風險 | 幾乎不承擔契約責任 | 須對廠商損害負契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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