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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檢送修正內容對照表,並同步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增訂廠商內部揭弊者保護制度。三、另檢附本會訂定「採購機關處理廠商人員揭弊作業流程圖」,請參採。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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