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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一)第五條增訂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納入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條款及相關作業程序。(二)第十四條第(十四)款第1目後段增訂派駐勞工應提交已簽署之保密同意書/保密切結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發布,要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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