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111年1月25日原民社字第1110004537號函辦理。二、上開原民會函建議內容略以:為提醒廠商瞭解得標後依法應負擔僱用原住民族員工之義務,以利廠商評估投標風險,建議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相關法規。三、本案參酌上開原民會建議,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於項次十增列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相關法規。前開聲明書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