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乙方於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應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辦理,並明示如有賸餘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時,乙方應協助甲方協調可行暫置處所,並於提供甲方工程採購預算書圖時,編擬合理卸載運費。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