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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113年12月26日增訂「政府採購進口報單資訊查證機制」及執行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本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113年12月26日增訂「政府採購進口報單資訊查證機制」及執行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113年12月26日增訂「政府採購進口報單資訊查證機制」及執行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有關本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增訂上開條款,業以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614號函致貴機關(諒達)。二、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之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即本會)範本為原則,各機關辦理進口貨品採購作業,針對訂有原產地限制之進口貨品之查證,旨揭範本第八條第十四款第2目已明定:「如機關發現廠商出具之進口報單涉已有不實之跡象,得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以釐清進口報單之真實性。廠商應配合機關之調查,由具適法申請取得報關資料資格者,向財政部關務署進口地海關申請(紙本或電子方式)核發進口報單副本逕送採購機關,併作為本採購案履約管理及驗收之文件。經行政調查結果廠商出具之進口報單確有不實者,其申請費用由廠商負擔;調查結果未有不實者,由機關負擔。」三、有關上述向海關申請進口報單副本逕送採購機關方式,機關得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一)紙本申請:由申請人依財政部關務署規定,提出紙本申請,並由海關核發後逕寄送至採購機關。(二)電子申請:由申請人依財政部關務署規定,提出線上申請,取得一次性驗證碼(得下載一次報單副本)後,配合採購機關於指定查驗地點,以讀卡機及可上網之電腦裝置,持申請人數位憑證,當場下載檔案並交付採購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陳金德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本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113年12月26日增訂「政府採購進口報單資訊查證機制」及執行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發布,要旨:有關本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113年12月26日增訂「政府採購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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