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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1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旨揭事項,本會前曾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五一七八○號函請配合辦理,惟近數月來發現仍有部分機關未於招標文件就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預為規定,致發生得標廠商於履約階段之分包是否為違法轉包之爭議。二、 為杜爭議,爰再建請各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應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標示屬於主要部分之項目,或標示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並請於廠商履約階段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及契約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發布,要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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