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研商「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草案)會議紀錄
要旨
研商「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草案)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草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中央研究院、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購料處、國立台灣大學、本會法規委員會、研發小組、企劃處(一科、三科、四科)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含附件)、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草案)會議紀錄一、會議時間: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二、會議地點:本會第三會議室三、主持人:楊處長錫安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五、討論:略六、會議決議: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如次:(一)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二)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三)廠商供應之標的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四)目前政府已大幅開放大陸工業產品進口,得標廠商為履行政府採購契約時,可能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部分產品,未來該部分產品衍生大陸廠商擬提供售後服務(例如維修、保養等)之問題,除所涉及大陸地區廠商派員來台從事相關行為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大陸地區廠商如何提供售後服務,以及售後服務對原採購機關之安全性問題,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預為考量,以為因應。七、散會。註:依本會98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函示本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