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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發包之大直抽水站擴建工程(附屬設備部分)之陳情事項,建請逕洽該處協商處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全發字第八九○○八號函。二、關於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分包契約載明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開立付款憑證向採購機關請款者,採購機關可據以付款予分包廠商,但不得重複付款。正本:全得工程有限公司副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3 日發布,要旨: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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