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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發包之大直抽水站擴建工程(附屬設備部分)之陳情事項,建請逕洽該處協商處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全發字第八九○○八號函。二、關於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分包契約載明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開立付款憑證向採購機關請款者,採購機關可據以付款予分包廠商,但不得重複付款。正本:全得工程有限公司副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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