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法定工時縮短衍生增加成本及延長工期問題,如何辦理承商所檢據具體事實審核
要旨
有關法定工時縮短衍生增加成本及延長工期問題,如何辦理承商所檢據具體事實審核
內容
主旨:有關法定工時縮短衍生增加成本及延長工期問題, 貴局函詢如何辦理承商所檢據具體事實審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工九十字第一二六九四號函。二、旨揭審核,其准駁應針對個案,就承商所檢據之具體事實,由機關依據契約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如有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申請調解。三、茲提供下列處理原則供參考:(一)如不考慮延長工期,請廠商提出依新舊法定工時,自新制法定工時施行日起,須投入人力之比較。再就必須新增之人力計算可能須增加之成本,據以協商,並注意人力成本究為包工、包月或計時制。(二)如可考慮延長工期,則請廠商提出依新舊法定工時,自新制法訂工期施行日起,須延長工期之天數及其計算方式。如因而必須增加成本者,同前開(一)點之處理方式。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69條並新增第85-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