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承攬契約載明以日曆天計算工期者,隔週休二日之星期六應否計算工期
要旨
有關承攬契約載明以日曆天計算工期者,隔週休二日之星期六應否計算工期
內容
主旨:貴處函詢有關承攬契約載明以日曆天計算工期者,隔週休二日之星期六應否計算工期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臺區水工會北辦字第89006號函。二、 有關工程契約規定工程期限為日曆天者,假日是否免計入工期,宜事先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契約未規定者,應由契約兩造協商解決;協商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調解,或循仲裁、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三、 來函所敘工程契約中既已規定「全國性選舉投票日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臨時公布者,免計工期」,則隔週休二日之星期六是否免計工期,建請依該規定逕洽主辦機關認定之,其有爭議者,建請依說明二後段所敘方式處理之。正本: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北辦事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說明二有關調解之規定調整為八十五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