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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

內容

主旨: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前揭證明書格式,本會前以88年7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0445號函訂定,並於102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0200166820號函為第2次修正。二、本次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除於第2頁之工程主要內容頁面之「備註」欄位載明「分包部分情形詳次頁(可免填,得標廠商有報備分包情形及提供佐證資料者方填寫併附)」文字外,並新增第3頁關於分包部分之頁面(包括報備之分包廠商名稱、分包工作主要工項內容及實作數量、分包項目結算金額),說明如下:(一)機關填列分包部分頁面者,以得標廠商曾報備於機關之分包廠商及提供佐證資料者為限。除個案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標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報備分包情形及提供佐證資料,供機關核實填列。(二)機關於旨揭結算驗收證明書填列分包情形者,不影響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與政府工程採購投標之經驗或實績。(三)旨揭結算驗收證明書第3頁分包部分之「分包項目結算金額」欄位,依機關與得標廠商間之契約金額計算,非以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間之契約金額計算。三、旨揭結算驗收證明書,係由機關開立予得標廠商;其經得標廠商同意於第3頁填列分包部分資料者,結算驗收證明書並副知該等分包廠商。上開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嗣後如同時參與同一政府工程採購案件之投標,得檢附同一上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影本作為經驗或實績證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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