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含工程主要內容頁),並增訂相關作業流程及填報說明
要旨
修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含工程主要內容頁),並增訂相關作業流程及填報說明
內容
主旨:茲修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含工程主要內容頁),並增訂相關作業流程及填報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前揭原格式,本會前以88年7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0445號、89年7月18日(89)工程企字第89016226號及90年3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08223號計3函訂頒或修訂在案。二、本次修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增訂工程主要內容頁載明工程執行內容,其中「工程概述」、「工程主要工項內容及實作數量」、「備註」3欄位所需之資料,得由廠商提報,經監造單位審查、主辦機關審核後,由主辦機關登錄「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據以填寫「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並作為機關核發廠商之公共工程完工證明。另為利機關作業,訂定相關作業流程及填報說明等資料供機關參考。三、旨揭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作業流程及填報說明,公開於本會http://www.pcc.gov.tw網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項下之「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選項,可於線上閱覽及下載電子檔。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