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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驗收紀錄經參與驗收人員就其權責事項確認無誤並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於驗收紀錄上簽認後,參與驗收人員再行簽名,以明責任,並維工程品質。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驗收紀錄經參與驗收人員就其權責事項確認無誤並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於驗收紀錄上簽認後,參與驗收人員再行簽名,以明責任,並維工程品質。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驗收時,應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九環字第一三五九八號函轉監察院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八九)院台財字第八九二二00三二六號函辦理。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紀錄經參與驗收人員就其權責事項確認無誤並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於驗收紀錄上簽認後,參與驗收人員再行簽名,以明責任,並維工程品質。三、檢附行政院暨監察院原函影本供參。正本:行政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法務部、外交部、財政部、僑務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中央銀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衛生署、福建省政府、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中縣政府、台北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台南縣政府、台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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