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勞務採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執行疑義
要旨
關於勞務採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勞務採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分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健保桃秘字第○九○○○八四三五七號函。二、依來函所述情形, 貴分局窒礙難行之處與每月請款時是否須辦理驗收有關。查依廠商履約情形分次付款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未規定各次付款前均應辦理驗收。 貴分局可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履約過程辦理分段查驗,並將其結果供期末驗收之用。至於分段查驗,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監辦規定。正本: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副本: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