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與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機關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與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與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檢附法務部103年9月17日法律字第10303510490號函影本乙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依同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使廠商知悉其權利,並避免爭議。如未附記救濟期間者,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廠商於收受上開書面通知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